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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申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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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清算计帐户资金等题目得通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法律法律

关键词: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发[1997]27号发布日期:1997-12-2执行日期:1997-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清算计帐户清算资金等题目,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办署理机构开设的清清算计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办署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入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办署理机构清清算计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假如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划定的公道期限内举证证实被冻结的上述清清算计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

    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清算计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入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

    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清算计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门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清算计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清算计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合用上述划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统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入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休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人民法院以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划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合用上述划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什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

    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归购质押,对未作归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

    但在该资金失往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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