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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申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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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2210551143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AB座12层
1、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
1、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构成: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是1般主体;
(4)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需要哪些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1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中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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