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刑事律师论述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刑辩指南
1、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结的,办案机关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机关批准的。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十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的区别有哪些1、相同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2、不同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需要遵守1定的纪律,如离开本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3、拘留跟逮捕都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1般为2个月。当然,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依法延长。4、拘留期限届满后,或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5、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逮捕的决定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监护居住的期满,而且案件也没有完结;或者是由犯罪嫌疑人、代理人、以及亲属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而且也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批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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