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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申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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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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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指南

畅谈解答分居期间,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刑辩指南

解答分居期间,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咨询: 2003年5月,我与罗某结婚,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在经由差未几两年时间之后,我终于无法忍受这段不幸的婚姻,于是2005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于2005年7月15日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后来我得知,罗某在2005年7月25日从其与他人合伙所开的企业分得红利2万元。请问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读者:江女士 江女士: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望,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7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出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划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依据该划定,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糊口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等。你丈夫罗某分得的2万元红利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即你丈夫罗某取得该2万元红利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2万元红利属于出产,经营的收益,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划定,你丈夫罗某分得的红利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由 律师 为您解答,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入1步咨询主页:http://www.yaoup.com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qq 1728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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