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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诉讼用度交纳办法》得通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动迁安置

关键词: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7]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用度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ぉ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增补划定》同时不再合用。

    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用度的交纳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合用《办法》的划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合用《办法》的划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合用《办法》的划定。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用度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用度负担的原则和尺度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划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划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按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归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用度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划定,诉讼用度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用度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用度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用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划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划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划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纵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难题确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划定》入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详细交纳尺度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ぉ,(三ぉ,(六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ぉ项划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详细交纳尺度。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详细交纳尺度,并绝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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