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0459995

您所在的位置: 廊坊刑事律师 >刑辩指南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申祖龙

手机号码:18610459995

邮箱地址:shenzu_long@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2210551143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AB座12层

刑辩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题目得通知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产新闻

关键词: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444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执行日期:2006-12-12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法[2006]285号)精神,现就本市法院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执行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与其他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应先与有关法院协调解决。

    协调经当事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协调纪要,进卷备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高级法院协调。

      二,报请高级法院协调的案件和高级法院接到有关法院的协调函要求执行法院归复的协调案件,有关法院应当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讲演,报主管院长签发,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之间的协调记实或纪要,一式三份,必要时应附卷宗。

      三,高级法院要求有关执行法院归复的协调案件,归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旬日。

      四,本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协调不成的,由高级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本市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经高级法院协调不成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五,高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期间,执行法院除采取必要的控制性措施外,不得擅自处分争议财产。

      六,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需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仲春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姓名:申祖龙

手机号码:1861045999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AB座12层

Copyright◎2014-2024申祖龙 廊坊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网站管理

扫描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